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5 字体大小T|T
院发【2019】9号
为加强学院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和教职工的安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教职工,适用于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请假”,包括:
因私请假:事假、病假、产假,因私出国(境)等;
因公请假:出差、会议、培训、进修、公派出国(境)等。
第三条 遵循“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原则。
二、请假对象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须按照学校要求通过OA系统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副院长向院长申请,党委副书记向党委书记申请。
第五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假,向行政副院长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生工作人员请假,向党委副书记提出申请。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请假,需将请假期间课程安排好后,向行政副院长提出申请;实验技术人员请假,需将请假期间课程安排好后,向实验中心负责人和行政副院长提出申请。
三、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手续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告知主管领导,随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请假手续应由本人通过0A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时间在7天(含7天)以上,按照程序请假后,由学院办公室备案并报院长和党委书记批准。
四、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无特殊情况须按时返校,并及时登录OA系统办理销假手续。如需延长请假时间,通过OA办理续假手续。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在学期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自行离岗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自行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