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兰州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计划的制定;
(二)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以及学院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七)工资、津贴、职称、办公用房等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九)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
(十)向上级推荐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的各类评奖项目,向上级推荐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人选;
(十一)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科级干部任命;
(二)学校党代会代表人选的推荐;
(三)各类院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立、成员的确定及调整;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有关教学、科研和学科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和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资购置等;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信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工作细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信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执行、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由党办、院办负责催办和督办的,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是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是党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