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3   字体大小T|T

校教〔2020〕125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兰州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pdf

  

兰州大学(章)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兰州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兴趣和爱好,为其提供跨学科和跨专业学习机会,促进学生优化和拓展知识结构,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学科或跨专业类自主选择学校设置的其他专业课程的研学,分为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与主修专业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三条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限修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 按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辅修专业学习经历或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并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学院可根据办学条件及学生需求,依托现有专业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鼓励所有符合培养条件的专业开设。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原专业原则上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未中断正常招生。

第六条 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采用申请制,由开设学院填写辅修专业申请书,经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论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同时提交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设。教务处每年受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设置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所设课程为本专业主干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辅修学士学位必须包括实践教学、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环节。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不计入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三章  学习申请

第八条 开设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第十三周前发布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名通知,明确报名条件、招收名额及审批方案。

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于通知发布两周内完成报名注册,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开设学院审批。开设学院须在一周内完成审批并公布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经开设学院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凭申请表和缴费收据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登记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按照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已注册报到的学生不得随意变更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若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正式注册名单由开设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凡获准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习费用,中途放弃者,费用不予退还。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终止其学习。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管理由开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开设学院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聘任课教师、安排课程教学、考试考核、成绩统计录入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成绩管理、证书授予资格审定以及证书印制和发放等。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教学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报名学生超过30人的,须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报名学生少于30人的,可编入开设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教学班。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开设学院应设置替代课程,便于学生选读。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学生应选修开设学院规定的其他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修读内容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无效。因课程冲突等特殊情况,学生可依据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开设学院申请自修有关课程,或开设学院提供该课程的在线教学资源供学生修读,经开设学院审批、考核后备案。开设学院应对学生自修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考核安排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开设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由开设学院另行安排考试考核。学生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应重修,重修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休学等原因暂时中断学习的,可保留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资格一年。因各种原因中途放弃者,所修课程及学分以选修课方式在成绩档案中记录。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审查结果报教务处,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学习经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完成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且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准予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位证书上注明。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虽未达到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条件但满足辅修专业规定条件的,在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学习经历。未达到辅修专业规定条件的学生,其所学课程成绩及学分,按选修课方式记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